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者契約書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下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使用者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本服務行動裝置 APP(下稱「本服務 APP」)訊息閘、推播等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1.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營業登記電支設字第 107001 號
  2.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梅驊
  3. 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02)8771-721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8:30 - 21:00)
  4. 申訴(客服) 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jkopay.com(服務時間:全年無休)
  5. 網址:https://www.jkopay.com
  6. 營業地址:105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C 棟 8 樓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1. 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2. 特約機構: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3. 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4.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5. 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6. 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7. 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8. 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9.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10.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公司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11. 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1. 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2. 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12. 多用途支付款項:指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2. 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3. 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13. 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14. 跨境服務:係指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依「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服務。

第三條 同意事項

  1.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2. 本服務包括:
    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2. 收受儲值款項。
    3.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4. 辦理與前三目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5. 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6. 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7. 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8. 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3. 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之權利。
  4. 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5. 本公司於使用者有交易異常或需退款時,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應退回原信用卡帳戶外,應將退款款項逕轉入該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6. 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7. 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 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9.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如應辦理外匯申報,使用者同意依中央銀行相關法規辦理。
  10. 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11. 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12. 使用者應依本服務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使用本服務,如因使用者未依指定方式操作或違反本契約或本服務之相關約定,致未能順利完成交易、收款或付款者,使用者及其交易相對人應自行協調處理,本公司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13.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14. 未成年使用者之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向本公司調閱使用者使用紀錄或要求終止契約。
  15. 本公司於本服務APP下載處,有載明本服務APP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使用者利用本服務APP,應自備並負擔符合需求之相關數位軟硬體設備、網路環境及其他必要之條件。

第四條 身分資料確認

  1.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2.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4.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暫停其交易功能。

第五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規定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不同金額上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控管要求及使用者狀況調整之。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1. 除本公司與使用者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僅得收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交易款項;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與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五十萬與一百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 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以下述金額為限: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日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1. 除本公司與使用者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僅得收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交易款項;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出以下述金額為限: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日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1.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2. 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使用者得透過本公司同意之方式,如約定連結使用者本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項;本公司不接受使用者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

使用者了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六條 跨境服務

本公司提供跨境網路實質交易款項代收服務,使用者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1. 跨境服務僅提供透過本服務 APP 付款、ATM 虛擬帳號轉帳付款、超商取貨付款或宅配付款之方式(實際款項支付方式將依各境外機構之網站為準),代理收付跨境網路實質交易款項。
  2. 使用者使用跨境服務,若該商品或服務有提供退款處理機制,使用者同意依境外機構或本公司網站公告之政策辦理。

第七條 行銷活動與回饋

  1. 本公司得基於以下事由辦理行銷活動,並提供使用者現金回饋或發放「街口幣」:
    1. 使用者註冊或開立電子支付帳戶。
    2. 使用者利用本公司所提供服務進行支付款項移轉。
    3. 使用者參與本公司業務之行銷活動。
    4. 使用者從事其他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行為。
  2. 本公司應將使用者透過行銷活動所獲得之現金回饋視為使用者儲值款項,並記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本公司應於本服務 APP 交易完成畫面通知使用者現金回饋之數額,使用者並得於本服務 APP 之交易紀錄或帳戶餘額紀錄中查看現金回饋紀錄。
  3. 1 元「街口幣」價值等同於新台幣 1 元,使用者得以當次獲得之「街口幣」折抵下一筆交易訂單金額,折抵上限為交易訂單金額之 30%,惟超商/超市之菸酒品、代收服務等不得作為「街口幣」折抵之品項。使用者得於本服務 APP 中查看「街口幣」之餘額。
  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使用者辦理交易退款時,本公司將返還使用者於該筆交易折抵之「街口幣」數額,使用者並應返還該筆交易所產生之「街口幣」及現金回饋,本公司得自使用者之「街口幣」餘額及退款金額中扣除應返還之「街口幣」及現金回饋後再退還剩餘之退款金額予使用者。若因部分退款致退款金額不足扣除街口幣回饋時,則無法退款。
  5. 使用者於當年度所獲得之「街口幣」,使用期限為次一年度之 5 月 31 日,例如: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所獲得的街口幣,使用期限為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此類推。如使用者有不同使用期限之的「街口幣」,系統將自動以期限先屆至之「街口幣」進行折抵。
  6. 使用者於當次交易享有現金回饋或街口幣回饋時,系統將先折抵使用者之「街口券」(如有)及「街口幣」(如有)後,再以最終實際支付金額計算現金回饋及街口幣回饋。
  7. 本公司舉辦行銷活動時,使用者不得透過交易拆單、虛假交易或其他不法之行為換取「街口幣」、現金回饋、或其他利益,使用者若有前述情事,本公司有權取消使用者參與活動之資格。
  8. 如因前條約定或其他事由致使用者不符合參與行銷活動或取得回饋之資格條件,本公司得逕行扣除已發放之現金回饋、「街口幣」或其他利益。若使用者之「街口幣」不足扣除,「街口幣」餘額將記錄為負值,並於使用者嗣後獲得「街口幣」時逕予扣抵,直至「街口幣」餘額非為負值為止。如有本公司無法依前段約定逕行扣除已發放回饋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回饋之性質無法扣除或使用者未再獲得街口幣),本公司得要求使用者償還與回饋相當價值之新台幣金額。

第八條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1. 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應以本服務 APP 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本公司查明。
  2.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或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等方式告知使用者。
  3. 使用者得隨時於本服務 APP 免費查詢至少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得向客服中心依相關程序申請提供交易或儲值至少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本公司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向使用者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九條 交易錯誤之處理

  1.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2. 交易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簡訊或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等方式通知使用者。
  3.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第十條 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1.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及自身身分相關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2. 使用者瞭解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有其風險,電子支付帳戶可能會因使用者身分相關之資料被竊取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所繫設備遺失,而遭非法第三人冒用或盜用。
  3.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本服務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本公司發現該電子支付帳戶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4. 使用者依前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及通知後,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包括但不限於:未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洩漏密碼、密碼遭他人破解、使用者之個人電腦或手機遭第三人侵入等)。
    2. 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3. 使用者依第三項通知本公司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本公司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5. 針對第三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6.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7.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網路 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使用者同意蒐集/利用之個人資料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一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1.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2.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上述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3.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4.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二條 費用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或公告之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本公司將按月彙開所收取費用之發票,並寄送電子發票至使用者留存之電子信箱;若因故致有誤收費用之情事而需為使用者辦理費用退還事宜時,使用者同意由本公司代為處理發票及折讓證明單,以利本公司為使用者加速辦理退款作業。
  2.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使用者向本公司申請以書面方式提供交易或儲值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 20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 5 元,前述書面交易紀錄資料每一頁以 A4 大小紙張為準。領取書面交易紀錄時須出示使用者身分證件正本或配合本公司之其他身分確認程序。
  3. 提領款項作業手續費: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全部或部分餘額時,每次手續費為新臺幣15元。
  4. 跨機構轉帳作業手續費 : 使用者指示本公司移轉其電子支付帳戶全部或部分餘額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包含電子支付帳戶及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之金融存款帳戶)時,手續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
    1. 單筆轉帳金額新臺幣500元(含)以下:每帳戶享每日第一筆免手續費,第二筆起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10元。當日未使用之優惠次數無法累積至次日使用。
    2. 單筆轉帳金額新臺幣501~1,000元(含):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10元。
    3. 單筆轉帳金額新臺幣1001元(含)以上: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15元。
  5.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匯率之計算

  1.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2. 本公司辦理跨境業務、與本服務有關之買賣外幣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行為,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幣為之。對境外款項收付、結算及清算,以外幣為限。
  3.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上揭示每日兌換匯率或每日兌換匯率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及合作銀行。

第十四條 使用者之保障機制

  1. 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交付信託。
  2. 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十五條 雙方之基本義務

  1.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3.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簡訊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4.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七條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1.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2. 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路實質交易爭議,本公司應要求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3. 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4. 若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第十八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為適切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與相關交易網站、網路服務平台、款項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等第三人(以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協力廠商或金融機構完成使用者所委託之款項收付事宜;為核對或確認使用者身份、履行契約、完成或提供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目的,使用者同意協力廠商得將必要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得將必要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3. 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在必要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指示),將使用者的部分個人資料揭露予與使用者交易的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1.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以本服務 APP 首頁、訊息匣或推播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2.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2.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以本服務 APP 首頁、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 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以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3.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4. 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7. 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
  8. 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1. 使用者得於電話或電子郵件隨時通知本公司後,以書面申請方式終止本契約。
  2.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通知使用者。
  3. 如使用者有本契約前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4.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使用者如有將其電子支付帳戶綁定於特定功能或服務,該綁定之功能或服務亦將隨之終止,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不另行通知。
  5.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約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以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本服務 APP 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通知

  1.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2.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第二十四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1.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3.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