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收款使用者契約書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下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甲方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下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供商業收款使用者(下稱「乙方」)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乙方審閱至少三日。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甲方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乙方註冊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甲方資訊

  1. 主管機關許可字號:營業登記電支設字第107001號
  2. 公司及代表人名稱: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胡亦嘉
  3. 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02) 8771-721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8:30 - 21:00 )
  4. 申訴(客服) 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jkopay.com(服務時間 :全年無休)
  5. 網址:https://www.jkopay.com
  6. 營業地址:105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C棟8樓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1. 商業收款使用者(乙方):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或為其他特定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捐款、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而利用甲方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進行收款之個人或非個人使用者。
  2. 使用者:指於甲方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甲方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3. 電子支付帳戶:指乙方於甲方所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4.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指甲方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用者以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予收款方之服務。
  5. 存款帳戶:指乙方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事先指定之乙方於金融機構開立新台幣之活期存款帳戶。
  6. 專用存款帳戶:指甲方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乙方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7.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三條 同意及確認事項

甲方及乙方同意並確認下列事項:

  1. 本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甲方將依乙方之申請或甲方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乙方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對於乙方申請註冊本服務,甲方保留是否接受之權利。
  2. 甲方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乙方與付款方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乙方與付款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3. 若乙方未遵從本契約或甲方服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等,甲方得拒絕為乙方提供本收款服務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並應承擔因此所生之責任。如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導致甲方之錯誤而將交易款項先行撥付至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甲方;乙方並同意甲方得自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之帳戶餘額或他次代收款項中逕予抵扣該筆交易款項及(或)暫停乙方要求自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提領該筆交易款項至乙方存款帳戶之權利。乙方並應承擔相關費用。如發現使用信用卡進行無實質交易之收款,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其信用卡支付之款項進行退刷,如該款項已撥付至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返還該筆交易款項予付款方。
  4.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本契約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乙方同意甲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乙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5. 若乙方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甲方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甲方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其他使用者之損失,若可歸責於乙方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6. 甲方得要求乙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訓練及配合法令宣導事項。
  7. 甲方與乙方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如該電子文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足以辨識其身分,並可供日後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8. 甲方於乙方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乙方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9. 乙方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10. 乙方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乙方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11. 乙方於甲方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乙方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第四條 身分資料留存及再確認

甲方應留存確認乙方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乙方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電子支付帳戶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乙方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乙方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確認乙方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或交易: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乙方拒絕提供審核乙方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但經可靠、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交易之情形,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臨櫃申請時,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乙方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金融支付工具,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
  10. 經相關機關通報乙方有非法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之紀錄。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並得要求乙方再次進行確認身分程序:

  1. 乙方申請變更基本身分資料或公司資料。
  2. 乙方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出現異常情形。
  3. 乙方於註冊時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照等相關文件疑似偽造或變造。
  4. 乙方交易時距前次交易已逾一年。
  5. 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遭他人用於身分確認程序。
  6.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7. 對於所取得乙方身分資料或公司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8. 其他甲方依明顯事證認有必要再行確認乙方身分之情形。

乙方對於甲方前項要求及甲方為確認乙方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前項再次進行識別及確認身分之乙方,甲方應暫停其交易功能。當有行政命令或司法命令,甲方得凍結乙方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

第五條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甲方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不同類型電子支付帳戶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限額如下:

  1.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功能。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無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功能。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錯誤之處理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甲方應協助乙方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電子文件錯誤如因係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所致者,甲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使乙方權益獲得保障,並同時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電子文件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乙方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第七條 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乙方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甲方或乙方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乙方持有之本服務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甲方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甲方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甲方可證明損失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 乙方未於甲方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甲方查明;惟乙方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甲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乙方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乙方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甲方得就乙方登入資訊(包括網路IP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乙方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甲方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之規定。

乙方輸入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識別身分認證資訊連續錯誤達五次時,甲方系統即自動停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乙方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乙方個人資料。

甲方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甲方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由甲方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九條 費用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甲方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各項費用,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或雙方議定為準。甲方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乙方不在此限。

第十條 匯率之計算

甲方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乙方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第十一條 乙方之保障

甲方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額交付信託。

甲方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甲方而非乙方,故信託業者係為甲方而非為乙方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乙方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甲方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十二條 乙方之義務

乙方於使用本服務前,應確認本服務網頁之正確網址。

乙方瞭解甲方將透過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乙方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甲方之通知。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甲方或第三人合法權益。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絕或暫停提供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或暫停接受或交付款項。

第十三條 乙方特別約定事項

乙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如乙方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付款方知悉。

乙方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及乙方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甲方所要求之資料,乙方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乙方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紀錄保存

甲方應留存乙方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五條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甲方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乙方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甲方聯繫。

乙方與付款方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請求,甲方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雙方。

甲方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乙方與付款方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甲方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甲方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若付款方或乙方就前項爭議,除依甲方爭議處理程序向甲方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款方或乙方提出適當證明時,甲方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第十六條 乙方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甲方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障乙方個人資料。對於乙方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且同意甲方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乙方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甲方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為適切提供本服務,甲方將與相關交易網站、網路服務平台及金融機構等第三人(以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相關交易網站完成乙方註冊、以及透過協力廠商或金融機構完成乙方所委託之款項收付事宜,為核對或確認乙方身份、履行契約、完成或提供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目的,乙方同意協力廠商得將所需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甲方、甲方亦得將前述乙方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若乙方使用本服務,即表示同意並授權甲方得在必要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指示),將乙方的部分交易資料揭露予與乙方交易的另一方。

第十七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甲方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甲方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2. 因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甲方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甲方應及時處理並依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第十八條 因乙方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依情節輕重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乙方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乙方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3. 有相當事證足認乙方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4.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乙方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乙方。
  7. 經司法或相關機關以命令扣押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或暫停乙方權限等。
  8.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9. 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甲方於發現乙方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或終止與乙方之契約。若乙方未配合第四條確認或重新確認身分、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乙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有相當事證足認乙方有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立即終止與乙方之契約。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

甲、乙雙方得隨時合意終止本服務契約,惟不影響本契約終止前雙方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除可歸責甲方或因乙方停止經營其所有業務,乙方若有違規/違約情事,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前述終止情況,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乙方應退還契約期間甲方給付乙方之各類行銷補貼、獎金,包含但不限於街口幣折抵、行銷折抵金額等。

甲方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如乙方有本契約第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甲方應於合理期間將乙方得收受之支付款項撥付至乙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存款帳戶。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甲方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條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乙方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並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後,乙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本服務APP訊息匣、推播、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並於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乙方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乙方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乙方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乙方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甲方或乙方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乙方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乙方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甲方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乙方同意甲方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甲方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甲方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乙方權利者,乙方得向甲方及受甲方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三條 資訊、商標、文宣相關

  1. 乙方保證提供予甲方之圖文描述(含價格、內容、可銷售數量等)與實物/實際服務相符且不得違反法令或有違反法令之虞。
  2. 乙方同意甲方得基於履行本契約之業務推廣需要,使用乙方提供之圖文、素材等資料。
  3. 乙方若為實體店面,須於其店鋪內之適當位置或版位揭露相關資訊,使消費者得知悉乙方店鋪為可接受「街口支付」付款之商店;乙方得在其店鋪內張貼、擺放甲方所提供之代言人廣告文宣,但應按原始檔案使用,不得修改、重製、改作或增、減任何一部分。乙方若為網路商店,應於結帳頁面明顯處及其他適當版位揭露相關資訊,使消費者得知悉乙方網站或平台可接受「街口支付」付款。
  4. 在行銷活動期間,乙方若為實體店面,應於其店鋪內明顯之位置或版位,協助甲方揭露行銷活動相關資訊;乙方若為網路商店,應於其網站內明顯之位置或版位,協助甲方揭露行銷活動相關資訊。
  5. 乙方應於甲方與代言人間之代言合約到期時,配合撤除/停止發送相關廣告文宣。
  6. 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後,未經他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他方提供之前揭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商標、營業秘密等)。

第二十四條 街口幣與活動折抵

  1. 甲方得對使用「街口支付」APP於乙方店舖付款之消費者進行行銷活動補貼或回饋,並於消費者付款時直接折抵金額;甲方有權決定乙方網站或平台是否適用甲方行銷活動,乙方不得異議。
  2. 行銷活動折抵或回饋折抵之金額扣除金流手續費由甲方承擔,乙方請款時併入該筆交易之交易金額。

第二十五條 優惠回饋

乙方可在甲方平台上,對使用「街口支付」APP付款之消費者給予「街口幣」回饋。1元「街口幣」價值等同於新台幣1元,「街口幣」回饋金額併入該筆交易之手續費,請款時由甲方扣除。

第二十六條 請款方式

  1. 乙方可於甲方所提供之後台系統申請請款,請款週期可為每日、每十日、每月,甲方應自請款日起後兩個工作日,將請款金額扣除金流手續費及本契約其他應付費用後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如遇假日或因系統問題無法順利撥款,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完成。
  2. 乙方須付給甲方之請款手續費為每筆10元。
  3. 乙方於後台請款時,金流手續費係按各交易項目分別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請款金額係按各交易項目逐筆扣除手續費並予以加總後,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
  4. 甲方應彙整當月逐次請款紀錄後,開立金流手續費之電子發票,並於次月5日前寄送至乙方指定之電子郵箱。

第二十七條 合作期間

本契約自甲方寄發核准通知函起生效,契約期間為一年,契約期間屆滿前30天如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不續約之通知,則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嗣後亦同。

第二十八條 權益保證及損害賠償

  1. 甲方開通系統後,乙方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街口支付」APP付款。若乙方有上述情況發生,甲方有權利每次向乙方收取兩萬元做為罰金。
  2.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服務不得對消費者權益產生損害,若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由乙方全權負責。如為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信用卡付款甲方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限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乙方及使用者處理爭議款項。
  3. 甲方舉辦活動時,乙方不得有主動引導或配合消費者拆單或虛假交易換取現金之行為,若乙方有上述行為並查證屬實,甲方得取消乙方參與活動之資格,且乙方須自行負擔當次活動之折抵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密

甲、乙雙方對於從本合作中所取得之他方及第三人資料應予保密,除依法令、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命令或為執行本契約之義務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給他人,亦不得洩漏或對外公開,若有違反而致他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應依法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三十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如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